关于加强我市企业申办因公护照及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11-11-30
各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护照及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证件)的审批办证管理,保证我市因公出国境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备案登记管理。
申请因公证件的企业需先在我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新申请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原已备案登记的企业因企业信息变更需重新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资料经我局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法人与专办员本人携带证件来我局办事窗口签署珠海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企业法人(责任人)责任书(见附件)。
二、 人员申办管理。
已办理备案登记企业为本企业员工首次申请因公证件时,必须由企业专办员与申请人本人携带证件及申请资料来我局窗口办理,申请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因公证件。
三、 专办员管理。
各企业必须完善本企业办理因公证件的专办员制度,需
配备固定的因公证件专办员,向我局申办因公证件时必须由企业专办员向我局提交资料,企业专办员变更时需及时向我局报备,我局办事窗口将不接办非企业专办员提交的因公证件申请。
四、申办资料管理。
申请因公证件时,提交的外方、港澳地区邀请函、合作协议、合同等文件必须详实有效,我局窗口将不受理无外方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的邀请函、合作协议、合同等文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珠海市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企业法人(责任人)责任书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